AI使用心得—批阅毕业论文的扣子智能体

批准论文是一个非常痛苦的过程。如果说中国的期刊论文绝大多数是作者的呕吐物,有的还是呕心沥血搞出来的,学生的毕业论文更是将这些呕吐物又混合加工之后的产物,至毒无比。

为了降低痛苦程度,我今年决定让扣子先走上一道。于是,我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千问。

按照河南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生成一个智能批改学生论文的智能体的提示词,以方便下一步的使用。

于是千问给我生成了一套提示词,其中包括

法条核查:[指出是否存在引用失效法条的情况,或引用不准确的情况]

案例运用:[评价案例引用的恰当性]

我将这套提示词交给了扣子,让它生成一个智能体,在经过了一段不可理解的过程之后,一个智能体产生了。

我将一个学生的论文提交上去,请他生成批改意见。

总体评价

  • 综合评分:62分
  • 一句话点评:全文资料搜集较为全面,但严重存在本科生写作”教科书化”通病,一半以上篇幅为常识性知识介绍,未形成”问题-分析-解决”的紧密逻辑闭环,更像知识点汇编而非法学研究论文。
  • 核心亮点:① 对国内外立法与司法现状梳理较为系统,覆盖了主流立法模式和典型案例;② 提出的”区分保护+分层归属”规则具备一定实践参考性,符合当前著作权法修改的主流思路。

常见通病专项诊断(重点)

  • 引言冗余问题:引言部分设置”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三个独立小节,完全不符合本科论文引言的聚焦要求。尤其是”研究意义”部分三段共1200余字全部为”为什么要研究”的空泛论述,未直接切入核心问题;”研究方法”罗列5种方法但全文未体现对应运用(如”国情分析法”无具体国情数据支撑),属于无效表述。
  • 教科书化倾向:正文第一章”人工智能生成物及著作权归属现状分析”中,”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界定与特征”小节共约2500字全部为教科书式的概念、特征介绍,其中”创作过程的算法依赖性””主体多元性”等内容属于本领域常识,无任何论证价值,且与后续归属规则的论证完全脱节。此外,第二章”核心争议”部分对”否定说、肯定说”的介绍完全照搬现有文献综述,未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裁判冲突展开分析。
  • 结构逻辑断层:全文未遵循”问题导向”的写作逻辑:① 提出的”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仅在现状部分提及,后续分析争议、提出方案时未回应该问题的具体表现和成因;② “核心争议”与”解决路径”未形成对应关系,如独创性认定争议未对应到解决路径中的具体规则设计;③ 特殊情形处理机制和配套保障制度部分内容零散,未与归属规则的核心逻辑形成支撑。

深度诊断与修改建议

问题类型原文片段/位置问题分析修改建议/示范
结构冗余引言部分”一、研究背景与意义”全节,约1500字大量空泛论述,未直接切入问题,不符合引言”开门见山”要求直接删除该小节中”实践意义、理论意义”的全部内容,保留核心问题陈述即可,修改后引言控制在500字以内:
「随着生成式AI的普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菲林案””腾讯诉盈讯案”等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形,核心争议集中于生成物独创性认定、权利归属两大问题。本文通过梳理现有裁判分歧和理论争议,提出适配我国著作权法体系的归属规则,为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教科书化正文第一章第一节”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核心特征”全节,约1200字全部为常识性特征介绍,未服务于归属规则的论证,属于无效内容直接删除该小节,仅在界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时用一句话点明特征即可:
「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创作过程依赖算法数据、参与主体多元的特点,这也导致其权利归属判断难度远高于传统作品。」
逻辑断层第二章第一节”1、否定说:人工智能生成物缺乏独创性,不应纳入保护”全段,约500字照搬学界观点,未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冲突,仅为知识点介绍删除对学说的空泛罗列,结合实践问题重构:
「独创性认定的核心争议直接导致司法裁判冲突:在”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中,法院以AI生成内容未体现人类个性化选择为由否定其作品属性;而在”腾讯诉盈讯案”中,法院又以使用者进行了内容选择、安排为由认定构成作品,本质上是对”创造性是否必须来源于人类主观思考”的标准分歧。」
法律逻辑正文第三章第一节”第三点、补充补偿规则:若没有合同约定,使用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应给予开发者和投资者合理的经济补偿”该规则缺乏法律依据,违背著作权法”权利与创作贡献对应”的基本原则,开发者的贡献已体现在AI工具本身的知识产权中,不应再分享生成物的著作权收益删除”法定补偿”的表述,修改为:
「补充补偿规则:开发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可通过服务协议约定的分成模式实现,无约定的情况下开发者、投资者不得主张生成物的著作权相关收益。」
格式错误参考文献第一条:王迁,王静慧. 《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J].教学月刊·中学版(政治教学),2019,(12):63-64.文献类型标识错误,教材属于专著[M],且该文献与人工智能生成物主题无关,属于无效引注删除该条参考文献,所有引注需严格对应论文内容,不得为凑数引用无关文献。
术语错误正文多处出现”纯人工智能自主生成”表述表述不严谨,当前不存在完全脱离人类干预的”自主生成”AI,所有AI运行均依赖人类设计的算法和训练数据统一修改为”无人类实质性干预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重点审查:知识产权法核心要素

  • 权利基础与侵权判定:整体权利基础逻辑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人类中心主义”原则,未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但侵权判定部分的”开发者连带责任”规定过于宽泛,未明确”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开发者故意设置侵权算法、明知训练数据侵权仍提供工具等情形才需承担责任,不能泛化规定连带责任。
  • 比较法研究:域外立法引用整体准确,未出现生搬硬套问题,但未充分说明域外规则对我国的适配性:如英国的”开发者归属”模式是基于其版权法”激励投资”的立法目的,而我国著作权法更侧重保护创作行为,直接借鉴该模式不具备制度基础,需补充说明适配性分析。

下一步写作指导

  1. 大幅删减冗余内容:全文总字数建议压缩至8000字以内,删除所有教科书式的概念、特征介绍,删除引言中”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独立小节,删除学说争议中无实践支撑的空泛论述,将篇幅集中于”司法裁判冲突分析””归属规则设计”两部分。
  2. 重构逻辑闭环:严格按照”提出问题(司法裁判同案不同判的具体表现)-分析问题(裁判分歧的核心是独创性标准和归属主体争议)-解决问题(设计对应规则回应前述分歧)”的逻辑重构全文,每一部分都要回应前面提出的问题,避免内容脱节。
  3. 强化问题导向:补充2-3个我国典型案例的具体裁判理由对比,将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绑定,避免”两张皮”。比如在论述独创性标准时,直接对应不同案例的裁判思路差异,说明你提出的主客观结合标准如何解决该差异。
  4. 细化规则可操作性:你提出的”使用者为主、约定优先”规则过于笼统,需补充”实质性贡献”的具体判断标准,比如”使用者的贡献需达到对生成物的表达形成决定性影响的程度,简单关键词指令不属于实质性贡献”,增强规则的实践适用性。

貌似全面,其实还需要整理,但是,初步的工作已经做了,是吧。还是不错的。

中国产业链安全之盾正在形成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地缘冲突、技术封锁、贸易保护主义等多重冲击,产业链安全已成为关乎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核心命题。2026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正式公布施行,这部仅18条的行政法规,标志着中国产业链安全保障从零散应对转向系统治理,从被动转向主动。

法治筑基:构建产业链安全制度体系

法治是产业链安全最坚实的屏障。《规定》以《国家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为上位法依据,首次以专门行政法规形式明确产业链安全工作的顶层设计,构建起”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反制保障”的全链条制度框架 。

在制度设计上,核心在于关键领域清单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动态调整清单范围,聚焦关系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筑牢关键环节安全防线。配套建立”三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通过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动态监控关键领域供给渠道变化,及时识别处置风险隐患;通过风险防范制度,强化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提升抗冲击能力;通过应急管理制度,明确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等处置措施,确保突发情况下”断供不断、断链不乱” 。

自主可控:突破产业链安全核心瓶颈

自主可控是产业链安全的生命线。近年来,中国聚焦”卡脖子”技术攻关,以创新驱动破解关键环节受制于人的困境,在多个领域实现从”跟跑”到”并跑””领跑”的跨越,为产业链安全筑牢硬核支撑。

多元协同:筑牢产业链安全生态屏障

产业链安全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政府、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协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生态。《规定》明确”国家统筹、部门分工、地方负责”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 。

开放包容:在合作中提升产业链安全韧性

安全与开放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中国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在筑牢安全屏障的同时,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在全球产业链中发挥”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

一方面,拓展多元化供应链渠道。依托”一带一路”倡议、RCEP等合作平台,加强与东盟、中亚、欧洲等地区的产业合作,构建多元、稳定、安全的供应体系,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 ;推动产业链区域协同布局,在中西部地区建设产业备份基地,提升战略纵深保障能力 。

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治理。中国始终反对”脱钩断链”和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加强与各国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市场准入等领域的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构建利益交融的全球产业链共同体 。

Oyez-汇集美国联邦高等法院资料的好站

Oyez (pronounced OH-yay)—a free law project from Cornell’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I), Justia, and 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is a multimedia archive devoted to making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accessible to everyone. It is the most complete and authoritative source for all of the Court’s audio since the installation of a recording system in October 1955. Oyez offers transcript-synchronized and searchable audio, plain-English case summaries, illustrated decision information, and full-text Supreme Court opinions (through Justia). Oyez also provides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every justice throughout the Court’s history and offers a panoramic tour of the Supreme Court building, including the chambers of several justices.

“欧易”(发音为 OH-yay,意思是肃静)是由康奈尔大学法律信息研究所(LII)、贾斯蒂亚法律网站以及芝加哥 – 肯特法学院联合推出的免费法律项目,同时也是一个多媒体档案库,致力于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内容面向公众开放。自 1955 年 10 月法庭录音系统启用以来,该平台收录了最高法院所有音频资料,是内容最完整、最具权威性的来源。“听着” 平台提供与文字转录同步且可检索的音频、通俗英文案例摘要、配有图示的判决信息,以及(通过贾斯蒂亚平台获取的)最高法院完整判词文本。此外,该平台还详细记载了最高法院历史上历任大法官的相关信息,并推出最高法院大楼全景导览服务,其中包含多位大法官的办公室内景介绍。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正式施行

2026年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5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On April 7, 2026, Premier Li Qiang signed State Council Order No. 835, officially promulgating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nti-Foreign Improper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which took effect upon promulg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有权对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行为实施域外管辖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对有关行为有权管辖,外国国家主张对同一行为实施管辖措施的,双方可以在共同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通过缔结条约或者经外交途径、主管部门协商等解决。

第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应对工作的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第六条 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法治部门提出开展识别工作的建议。

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被外国国家域外管辖的行为与该国的联系是否适当;

(三)是否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经识别,有关措施构成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国务院法治部门可以予以公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

中国公民、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应当向国务院法治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执行或者协助执行的范围等,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有关措施。

第七条 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对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反制和限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限期出境、遣送出境、驱逐出境;

(二)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三)查封、扣押、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四)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五)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六)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七)禁止或者限制其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八)罚款;

(九)其他必要措施。

前款规定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列入恶意实体清单的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九条 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

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或者根据对相关申请的审查情况,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作出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作机制程序,将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通报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收到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一条 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经同意后可以与被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涉嫌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措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

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以下称禁执令)。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遵守禁执令。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侵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中国公民、组织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作用,引导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与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有关的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七条 拒不执行或者规避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反制和限制措施,或者违反禁执令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中国境外接收或者向中国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入境、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处以罚款等。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涉及反腐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出口管制、数据安全、司法协助等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应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美国最高法院 IEEPA 关税案判决书简摘

  • 案件名称: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No. 24-1287) 和 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 (No. 25-250)
  • 判决日期:2026年2月20日
  • 判决结果:6比3裁定IEEPA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

多数意见核心段落
一、宪法规定
Article I, Section 8 of the Constitution vests th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Duties, Imposts and Excises” in Congress alone. Tariffs are a form of tax. The Framers vested this “unique” power in Congress to ensure accountability to the people. The President has no inherent authority to impose tariffs in peacetime. The Government concedes this point and relies entirely on IEEPA.
中文翻译: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授予国会独占权力”征收税款、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关税是税收的一种形式。制宪者将这一”独特”权力赋予国会,以确保对人民的问责。总统在和平时期没有固有征收关税的权力。政府承认这一点,并完全依赖IEEPA。
二、重大问题原则
This Court is reluctant to read ambiguous statutory text as delegating extraordinary powers to the Executive, especially powers that belong to Congress under the Constitution. The major questions doctrine requires “clear congressional authorization” for actions of vas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ignificance. Tariffs affect trillions of dollars in trade, consumer price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o President in IEEPA’s 50-year history has ever used it to impose tariffs. Congress has always used explicit and limited language when delegating tariff authority. Foreign affairs and national emergencies do not create an exception.
中文翻译:本院不愿将模糊的法律文本解读为向行政部门委托非常权力,尤其是宪法上属于国会的权力。重大问题原则要求对具有巨大经济和政治意义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国会授权”。关税影响数万亿美元贸易、消费者价格和国际关系。在IEEPA 50年的历史上,从未有任何总统以此为据征收关税。国会委托关税权力时始终使用明确且有限的语言。外交事务和国家紧急状态并不构成例外。
三、IEEPA的法定解释
IEEPA authorizes the President to “investigate, block during the pendency of an investigation, regulate, direct and compel, nullify, void, prevent or prohibit” any “importation or exportation” of property in which a foreign country or national has an interest (50 U.S.C. §1702(a)(1)(B)).

The word “tariff,” “duty,” or “tax” does not appear.”Regulate” means to control or adjust by rule, not to impose taxes. Congress consistently uses explicit terms when authorizing taxes or tariffs elsewhere. Reading “regulate” to include tariffs would render part of IEEPA unconstitutional (export taxes are forbidden by Art. I, §9, cl. 5). The nine verbs in the statute describe sanctions and controls, not revenue-raising measures.
中文翻译:IEEPA授权总统”有权调查、在调查期间有权封锁、有权监管、指导和强制、宣告无效、撤销、防止或禁止”任何外国国家或其国民拥有利益的财产的”进口或出口”。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tariff”(关税)、”duty”(关税)或”tax”(税)等词。”Regulate”意为通过规则控制或调整,而非征收税款。国会在其他授权税收或关税的法律中始终使用明确术语。将”regulate”解读为包括关税将使IEEPA部分内容违宪(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五项禁止出口税)。该法中的九个动词描述的是制裁和控制措施,而非筹集收入的措施。
四、核心论断
“Based on two words separated by 16 others in … IEEPA—’regulate’ and ‘importation’—the President asserts the independent power to impose tariffs on imports from any country, of any product, at any rate, for any amount of time. Those words cannot bear such weight.”
中文翻译:”基于IEEPA中被另外16个词隔开的两个词——’regulate’(监管)和’importation’(进口)——总统主张其拥有独立权力,可以对来自任何国家的任何产品,以任何税率、在任何时间内征收进口关税。这些词无法承受如此之重的解释。”
“IEEPA contains no reference to tariffs or duties.”
中文翻译:”IEEPA中没有任何关于关税(tariffs)或税捐(duties)的表述。”
“Until now no President has read IEEPA to confer such power.”
中文翻译:”直到现在,没有任何一位总统将IEEPA解读为授予了此类权力。”


判决结论(Disposition)
“IEEPA does not authorize the President to impose tariffs. The judgment in No. 24-1287 is vacated and remanded with instructions to dismiss for lack of jurisdiction. The judgment in No. 25-250 is affirmed.”
中文翻译:IEEPA并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24-1287号案件的判决被撤销并发回,并指示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25-250号案件的判决被维持。

IEEPA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77年颁布的法律,授权总统在应对外国威胁时采取经济措施
tariff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
duty关税、税捐对商品征收的税,常与tariff互换使用
impose征收、施加实施关税、制裁等措施
regulate监管、规制通过规则进行控制或调整
importation进口商品进入一国的行为
major questions doctrine重大问题原则宪法解释原则,要求国会对重大权力委托必须有明确授权
clear congressional authorization明确的国会授权国会必须清晰表达委托特定权力的意图
vest授予、赋予将权力赋予某机构或个人
inherent authority固有权力宪法直接赋予的、无需法律授权的权力
peacetime和平时期非战争状态
delegate委托、授权国会将权力授予行政部门
separation of powers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衡的宪法原则
power of the purse财政权、钱袋子权力国会控制税收和支出的核心宪法权力
remand发回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
vacate撤销宣布判决无效
affirm维持上级法院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
dissent异议意见少数法官对多数意见的反对意见
concur并发意见同意判决结果但基于不同理由的意见
plurality opinion复数意见获得最多法官支持但未达多数的意见
preliminary injunction初步禁令诉讼期间暂时禁止某项行为的法院命令
certiorari调卷令最高法院同意审理下级法院案件的命令